中华人民共国邮政法(1986年)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笔者注:指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损失或不可抗力原因)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1.关于查询.对于查询和赔偿,"邮政法"已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具体的操作,还要看邮政主管部门的一些具体和补充规定.1988年4月,我国邮政部门出台了"国际邮件查询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寄件人自交寄给据邮件(例如挂号,汇款,保价等邮件)的次日起一年内,可以进行查询.据笔者所知,自2001年起,邮政部门已将此期限改为半年.也就是说,半年以后,邮局就不管了,因此消费者要注意这个期限.
查询的具体作法是这样的,你要带上邮局给你的收据,并注意记住或带好你的发信名址(包括收信人和你自己的),到你原来发信的邮局,他们会给你两张单子(一张是申请书,一张是查单,见下图),要求你把收发信人的名址和原收据的编码等填好(应和原邮件上的一样),然后他们会在电脑中核实,之后他们应在原收据的背面盖上日戳和经办人签名再交还你,以做为已办理查询或者索赔的依据,你就可以回去等待邮局的查询结果通知了.(如果你经常需要查询也可以事先索要一些查询单在家中填好省得麻烦) |